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教育培训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宁夏法治 2019-08-16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教育

培训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教育培训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9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宁夏法制信息网(https://sft.nx.gov.cn/)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4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民教育培训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tlfej@163.com。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教育培训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教育培训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民职业教育、创业创新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第三条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注重实效、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培养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民,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中保障农民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自然资源、林草、扶贫、地方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以政府公共教育服务机构为主体,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参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完善教育培训条件,强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示范性综合培育基地。支持农业园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业企业等建立农民实习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站建立农民田间学校,为农民学习、观摩和实践提供便利条件。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和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师资选聘管理制度,建立开放共享的师资库,加强师资考核评价,建立培训对象直接评价机制,对师资队伍实施动态管理。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摸底调查,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业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科学遴选教培对象,建立档案,纳入教育培训对象数据库。第十一条  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纳入农民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器具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依托科教云平台,提供在线学习、管理考核、跟踪指导等服务。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办理。第十四条 自治区支持涉农职业学校开展农民学历教育。面向小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返乡下乡涉农创业者、农村信息员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采取农学结合、送教下乡、半农半读、弹性学制等方式开展农民中高等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与中、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为高素质农民实现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通过专项补助支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综合运用项目、信贷、保险、税收等政策工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创新财政支农方式,采取直接补贴、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基金、实物租赁、农业保险等措施,扶持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发展新业态。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农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额度,给予利率优惠。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提供农业信贷担保。鼓励保险机构面向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开展政策性保险,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并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参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优势产品基地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沼气建设、休闲农业、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展示等涉农项目。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其必要的生产配套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创办经营实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可以在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研发活动,积极创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第二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在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岗位上担任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农药协管员、农业信息员、防疫安全协管员等;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使用经过教育培训的高素质农民;鼓励和支持劳务中介机构拓展经过教育培训的农民派遣业务。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帮助搭建QQ群、微信群,安装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应用软件等交流平台,及时向农民提供政策信息、关键技术、产销对接、创业创新项目路演服务,引导组建农民产业联盟或联合会(社),抱团发展。第二十三条  承担农民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教学管理活动,按教育培训规划或方案实施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教育培训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教育培训内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形,应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终止该机构承担农民教育培训任务。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普法路上感谢有你!

宁夏法治微信

宁夏法治建设 催生阳光路径


编辑:李佳伦 审核:陈剑

投稿邮箱:nxfzbjb@163.com

联系我们:0951-4116729

官方网站:宁夏法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